南充3岁女童出租屋坠亡 房东担责20%

2018-11-02       浏览次数: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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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今年4月,南充蓬安县某镇上发生在一起女童坠楼悲剧。11月1日,南充市蓬安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房东赔偿坠亡女童父母6.2万元。

今年4月17日下午2时许,陈某送哥哥的两个孩子去上学,把尚不满3岁的女儿独自留在出租屋内。当陈某从学校返回出租房时,发现女儿不在家里,四处寻找时,她探头从窗口外看见,女儿掉落在房外三楼的房顶平台上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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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图片

陈某夫妇

租屋的厨房和厕所在同一房间内,共用一个窗户,厕所地面、厨房的水泥桌板与窗台的距离分别为75厘米和30厘米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》的有关规定,存在安全隐患,且窗外未安装防护栏,房东应对女童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。

何某房主

陈某等人在租房前曾查看了房屋的情况,同时陈某不但未对其女儿严加看管,还将女儿独自一人留在有房屋内,应当承担全部责任。

蓬安县人民法院

经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坠亡女童父母在此事中承担80%责任,房东何某某承担20%的责任,判决何某某赔偿陈某夫妇6.2万元。

根据《住宅建筑规范》规定:“外窗窗台距楼面、地面的净高低于0.90m时,应有防护设施……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.10m。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。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.11m。”

而案涉出租房的窗台底端距卫生间地面净高75厘米,低于0.9米,应有防护设施,且何某某在房屋内搭设的水泥桌板距窗台仅30厘米,又增加了房屋不安全的因素,在此情况之下,何某某却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防护设施,致使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,这一安全隐患是导致女童坠楼死亡事故的原因之一。

此外,坠亡女童仅两岁多,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陈某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,明知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,对女儿未严加看管,仍将其独自一人留在出租屋内,致女儿脱离监护,陈某夫妇未尽到监护责任是致其女儿坠楼死亡事故的主要因素。

11月1日,该院目前已对本案作终审判决,驳回当事双方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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